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

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陕7102行初28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长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长安)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长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长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建 人民陪审员 安 岚
书 记 员 崔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