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3民初34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XXXXXXX有限公司、陕西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 宁
法 官 助 理 段佳辰
书 记 员 杨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