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

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与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902民初927号
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建设公司)诉被告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流天能公司)、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环保公司)、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恒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隆建设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现足,被告君恒实业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庆乐、路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碧流天能公司、陕西环保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从原告华隆建设公司与被告碧流天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形式要件及双方主体资格、资质等情形审查分析,原告华隆建设公司与被告碧流天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理论上应为有效合同;但被告君恒实业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被告陕西环保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但被告陕西环保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被告碧流天能公司,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又将承接的工程转包给本案原告华隆建设公司和案外人河南翔龙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上述行为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所认定的转包行为,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故被告陕西环保公司与被告碧流天能公司以及被告碧流天能公司与原告华隆建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虽然原告华隆建设公司与被告碧流天能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原告华隆建设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且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依照法律规定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华隆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被告碧流天能公司未及时支付,对原告构成违约。现原告华隆建设公司请求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740119元,并未超出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尚欠工程款740496.25元,故原告华隆建设公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未明确进行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华隆建设公司请求工程款利息损失应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华隆建设公司要求被告陕西环保公司、被告君恒实业公司与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但被告君恒实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案涉工程款数额内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君恒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公司签订了40万吨/年重蜡加氢生产高档白油项目污水处理系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内容,其中施工工期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为337万元,质保期为工程竣工之日起12个月,项目经理为建造师李卫。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被告君恒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公司签订上述施工合同后,被告陕西环保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施工,而是由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别转包给了本案原告华隆建设公司和案外人河南翔龙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施工。被告陕西环保公司安排其员工王伟、田锦旗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安排华桂丰为施工项目经理。2018年8月22日,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华隆建设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河南省君恒生物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万吨/年重蜡加氢生产高档白油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地点为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项目要求的全部土建内容(配套相关施工图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人民币1150170元,该价格已包括税金。合同工期45天,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2019年5月16日,因施工图纸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又与原告华隆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河南省君恒生物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万吨/年重蜡加氢生产高档白油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约定合同增加价款为220000元,合同工期15天,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其他约定与上述第一份合同内容一致。另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华隆建设公司又增加工程量,工程价款为25377.25元。2019年11月14日,上述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以上原告华隆建设公司总计施工工程造价为1395547.25元,其中被告碧流天能公司已分别支付原告华隆建设公司545051元和110000元,尚欠工程款740496.25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君恒实业公司尚欠被告陕西环保公司涉案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800000元未予支付,
一、被告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40119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数额内对上述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兴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1元,由被告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4220元,由被告碧流天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书 记 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