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

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958号
原告:商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商南县。
原告商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在诉讼中原告商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7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商洛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荣先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兵
书  记  员    陶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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