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10号
原告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卫星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同时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维涛
书记员  张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