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1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745715182L。
法定代表人:朱贤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NRF12Y。
法定代表人:任应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刚,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玉蝶电气电缆有限公司依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3民终274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527157.38元和案件受理费26625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扣划银行存款47961.39元并交付给予申请执行人,其余均为微量存款,暂无扣划必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采取了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以处置。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应收债权信息,本院已向相应单位送达协助协助通知书。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2749号判决书对贵州汇恒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