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7632号
原告:四川晟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建设镇亚通村。
法定代表人:陈翌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妮,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24层9号。
法定代表人:罗宇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晟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晟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晟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晟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四川晟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