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3民初4173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三铭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思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3076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三铭公司是杭州海康威视科技公司授权经销商。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以思拓公司名义陆续向原告购买海康威视系列品牌产品,累计应付货款30765元,***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现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思拓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售出库单、企业登记材料、授权经销商文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以思拓公司名义从原告处购买海康威视系列品牌产品,拖欠货款30765元,有销售出库单加以证明,事实清楚。***是思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据此,本案债务应由思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不承担责任。原告诉讼请求部分合法,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鞍山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鞍山思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包 琴

人民陪审员 宋培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