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503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鲍 军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