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414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