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414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昌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樊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