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现住该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253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