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德蓝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德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现住该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253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