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81民初1498号
原告:潘的金,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西省德兴市人,住*西省德兴市,
被告: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德兴市南门新区金山大道市委党校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省玉山县人,住*西省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的金与被告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的金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的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的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