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财保325号
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在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在水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在水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