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5170号
原告: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CECF5C。
主要负责人:李庆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山东卓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员工。
被告: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0773087T。
法定代表人:崔本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3元,由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庆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王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