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486号
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测井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CECF5C。
负责人:李庆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一路与北二路路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0773087T。
法定代表人崔本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坤元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贵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