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彬,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方研岩,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方研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太平区城南三所东侧的电缆包封工程系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不是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的,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方研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交纳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生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