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民初41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彬,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方研岩,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方研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太平区城南三所东侧的电缆包封工程系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不是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的,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新鼎兴电力安装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方研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交纳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生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