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潭建佳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飞龙村**铺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以北、***以***之都1-2栋1**04010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执行湘潭潭建佳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民初3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金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