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视(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欣诣科技有限公司与举视(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2062号
原告:上海欣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举视(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欣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举视(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欣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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