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459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天水西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东团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水西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价值630096.4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630096.46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西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096.46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