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757号
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西海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区。
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514内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海龙路456号龙润花园1号商住楼107.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