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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853号 原告:赵芝琴,女,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男,汉族,1998年12月18日生,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王火友,男,汉族,1943年12月24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女,汉族,1949年9月8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3259号正金大厦综合楼1号楼514内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28DL3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潍坊银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潍胶路与眉南路交叉口北1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MA3NH8EH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3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6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赵芝琴、***、王火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潍坊银冠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芝琴、***、王火友、***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银冠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芝琴、***、王火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芝琴、***、王火友、***撤回对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银冠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8元,减半收取4954元,由赵芝琴、***、王火友、***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傅方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