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97号
原告:***,女,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渤海路1700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茹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二、本案其他部分诉讼继续进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