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泰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5818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46号枫山综合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腾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30元,减半收取计75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项 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