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06号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1幢1号。
负责人:李成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嘉,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8元,由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哲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