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182执3074号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吴中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中原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吴中原支付劳务费168640.83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2430元。
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账户名称:明光市人民法院
账号:20×××66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
十二月十日
联系人:夏杰联系电话:181××******
本院地址:明光市龙山东路40号邮编:239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注意事项:
请被执行人缴款时注明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并于缴款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执行法官缴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