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皖1182执3110号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与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19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中原人民币168640.83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8月6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吴中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5元,由原告吴中原负担5165元,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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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孙体玉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