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269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