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19号键能绿都1号楼2层7号附2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A5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051839。
法定代表人:刘治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15296P。
法定代表人:肖拥军。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3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尹显智。
上诉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并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重庆五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粟正均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