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15296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