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607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八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6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源新街口房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平巷71号。
法定代表人:**。
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源新街口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