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民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1)粤1284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152996元,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受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雇请到其承包的位于四会××乡道的维护工程进行施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劳务关系,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也未为***购买社保,***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这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法院应尊重与支持,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劳动关系错误。2.***提交的《上岗证》可证明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其未对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适当的监管及要求其严格执行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系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在外临时聘请的人员,未确认试用期工资制度等,其报酬由***发放,基于项目需要为临聘人员提供员工宿舍、伙食以及做好安全教育相关培训。2.原审法院无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操作才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径行认定***属于工伤,将本应由***自行承担的过错责任转移到没有过错的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向***赔偿损失152996元(暂定);2.本案受理费由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时将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是***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仍属于法院需要主动审查的范围,因为这不同的法律关系涉及到截然不同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是接受用单人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仅存在财产关系,彼此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劳务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此外两者之间仍存在着待遇的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除了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动报酬。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三个出庭的证人证言可知,***与三个证人均是在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均由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排,后者更是提供了岗位施工安全教育(施工安全制度)、员工宿舍和伙食等等工作和后勤保障,工资更是按月发放,甚至适用了试用期工资制度,而***从事的工作并不是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临时性工作,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成立的是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属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员工。虽然***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均要求法院直接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关系(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处理,但是由于适用法律制度的区别,本案按照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受伤应属于工伤,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纠纷是规定劳动仲裁前置的,该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规避,因此本案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审理期间,***、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可知,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提供员工宿舍、伙食等后勤保障,并安排岗位施工安全教育,工资按月发放且适用了试用期工资制度,***受伤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仍按月支付其基本工资,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接受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并非从事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成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虽然***与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本案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处理,但是由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但原审法院未经工伤认定径行确认***受伤属于工伤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肇庆市**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