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父亲),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塘路***号1-101。
负责人:高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孝明,男,该工程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五工程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方芳
审判员***
审判员*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