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3780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忽信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江武,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泰川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沈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负责人:张志荣,该指挥部指挥。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泰川水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