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鑫益隆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玉吉工程设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03号
原告:*****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振岗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严东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梅,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玉吉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太古山13幢203。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夏允雯,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商贸广场C区4号。
法定代表人:陈琰玉。
原告*****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玉吉工程设施有限公司、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市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453元,由原告*****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广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