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城绿洲9幢第1-2层S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谷阳路与丁卯桥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裴连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镇江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江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沈 荷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