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30号之一
原告:景泰县捷派翔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喜泉镇新民村2组46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梅,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景泰县捷派翔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1月28日,景泰县捷派翔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泰县捷派翔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90元,减半收取4946元,由景泰县捷派翔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汉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