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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4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镇江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龙吟坊步行街C座215-216。
法定代表人万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山门口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沈柯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镇江万氏兴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人民陪审员贾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