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2执214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中兴西湖花园9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新华村。组织机构代码587245532。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普通合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13×××04账户一年,于2017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徽商银行合肥鼓楼小微支行10×××39账户一年,于2017年12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店埠支行62×××82、62×××6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肥东店埠分理处62×××12账户一年,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0122民初5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明
审判员***
审判员夏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