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后塍街道办事处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788号之一
申请人:***市人民政府后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市后塍南路2号。
负责人:孙亮。
被申请人:合肥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纬二路与颍河路交口安徽嘉臣智能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申请人***市人民政府后塍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合肥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人民政府后塍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人民政府后塍街道办事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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