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3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江南路北侧(浙江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内)1幢1楼1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71749699C。
法定代表人:**连。
委托代理人:吴彬彬、**,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成都环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成都环美家具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股东***、***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货款13277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327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公告费4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3326.4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7168.8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名下人身保险,其为受益人,无法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1月1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2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38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