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初11076号
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江南路北侧(浙江德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内)1幢1楼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宋心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岚,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530号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杰,男,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6幢401。
法定代表人:王长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8元,由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冬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文
人 民 陪 审 员 李胜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