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喜德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2民初341号
原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风情园路新城锦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喜德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原喜德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喜德县光明镇光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车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男,彝族,该局基建股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局职工基建股副股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德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9元,减半收取5,799.50元,由原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