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风情园路新城锦绣3栋2单元6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18R50X。
法定代表人:李腾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水嘉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五洲国际商贸城11栋一层3、4、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GWLTW0J(1-1)。
法定代表人:罗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祥,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法王寺镇山后头村1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3092648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端,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水嘉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海波
审 判 员 张 睿
审 判 员 任建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廖 晗
书 记 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