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原黑山寨办事处)院内60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14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四元三角二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八千零九十八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