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民申1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育梅,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玲,上海诺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株式会社CINQ-ART,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世田谷区镰田一丁目11番11号。
法定代表人:高渕勇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闪酷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303/08。
法定代表人:天木雅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株式会社CINQ-ART(以下简称CINQ-ART)、闪酷艺术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2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保发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与被申请人签订《分包协议》。在履行《合作协议》时,CINQ-ART从未履行过该合同,闪酷公司则完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错误。(三)原审认定保发公司采纳被申请人的智力成果确乏证据证明。(四)原审对于《合作协议》属于预约性质未予审查,存在重大错误。(五)原审判决保发公司承担500多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违反公平原则。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未支持其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CINQ-ART、闪酷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该案件涉及科学展品的艺术创造,该艺术创造的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模型均是CINQ-ART、闪酷公司完成的,保发公司获得全部项目款,收取20%违约金是合适的,不应当予以调低。请求驳回保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涉讼的【包件二生存策略小型景箱】、【包件三泥畔天堂生态景箱】、【包件四农业起源微缩场景】工程,从其展示内容来看,皆是属于展示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标本的陈列,不属于博物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或配套线路、管道,原审据此对保发公司关于相关工程为建设工程、《合作协议》为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于法不悖。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CINQ-ART、闪酷公司制作了包件二、三、四的方案深化设计和展品模型,原审认为鉴于创意在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展示作品中的重要地位,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中标总金额的20%不为过高,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保发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远
审判员 缪 丹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慧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