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8-1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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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北庄村4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真峰,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9月9日出生。
被告***,女,1953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舒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曾华灿,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北京津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滨河路沙浮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曾华灿、被告北京津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长缨
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
人民陪审员 *海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