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8-1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西民初字第5106

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北庄村4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真峰,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099日出生。

被告***,女,19538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舒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727日出生。

被告曾华灿,男,1961108日出生。

被告北京津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滨河路沙浮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杰,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曾华灿、被告北京津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1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北京保发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张长缨
人民陪审员   张燕生
人民陪审员   *海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孙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