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飞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302民初2950号
原告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1646646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8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774297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飞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0,000元整并承担违约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业务客户关系,双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30000元。但被告违反约定,仅偿还了230000元,尚欠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飞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定作铸件,被告拖欠原告款项,2017年12月3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欠甲方货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12月31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小计:330000元)。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能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乙方承诺2018年01月31日前偿还所欠甲方货款壹拾壹万元(小计:110000元);2018年03月31日前偿还所欠甲方货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小计:110000_元);2018年04月30日前偿还所欠甲方货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小计:110000元)及甲方交付北京仲裁委的仲裁费用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小计:3775元)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小计:113775元)三、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此协议书,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且乙方应承担自违约之日起的利息。之后,被告给付230,000元,尚欠100,000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笔录、还款协议书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定做铸件,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定作物的义务,被告应及时给付价款并承担迟延给付产生的损失,损失应以给付银行贷款利息的方式给付,利息起算时间为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时间的次日,即2018年5月1日。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根据原告举示的的书证及陈述认定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飞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多元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款1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