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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4336号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