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34001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
被告:某公司。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因其未能依法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