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上菱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上菱电梯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98号之一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上菱电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3号。
本院在审理***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上菱电梯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09元由***马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承